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bet36亚洲官网(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中心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中心门户网站提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中心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中心不予受理以下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中心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心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中心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中心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中心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举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