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我局对南通青华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酒石酸、200吨酒石酸钾等产品搬迁改造项目固废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通行审批[2018]233号)(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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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南通青华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酒石酸、200吨酒石酸钾等产品搬迁改造项目噪声和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