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南通科朗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6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时,被许可人违背了材料真实性原则,使用了聂恩龙遗失的身份证件,提交了伪造聂恩龙签字的虚假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的基础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局决定撤销南通科朗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1月6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5月8日